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法規: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三章 財務報告 第11條 流動資產,指財團法人預期於其正常業務週期中實現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預付款項等項目。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及存出保證金等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