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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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