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