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第12條 發表會代表人發表意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並不予播出:一、發表無關主題之言論。二、代表人發表意見時,攜帶危險物品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言論或行為。三、代表人發言時間屆止,仍繼續發言。四、違反發表會規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