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第53條 法規:公民投票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相關法規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相關 第六章 公民投票爭訟 第53條 主管機關駁回公民投票提案、認定連署不成立或於法定期間內不為決定者,提案人之領銜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公民投票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實施保全證據,得囑託地方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於保全證據時,得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