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第23條 法規:公民投票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相關法規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相關 第三章 公民投票程序 › 第一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第23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