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5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5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連署人。連署人連署,應於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親自簽名或蓋章,並附本人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為無效。同一連署人,重複連署同一組被連署人時,其連署人數仍以一人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