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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被連署人提出之連署書件,及其查核之相關檔案資料,受理及查核之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保管至總統副總統選舉開票後三個月。
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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