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3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3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公告為被連署人,載明下列事項:一、被連署人名單。二、徵求連署之期間。三、提出連署書件之期間、時間及地點。四、法定連署人數。前項第四款法定連署人數,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前已完成投票之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其計算數值之尾數如為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