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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備具下列書件及連署保證金,聯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一、申請書一份。
二、連署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
三、每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驗後當面發還。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前項申請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附委託書。
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書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足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及第二項委託書,格式如附式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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