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10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10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連署期間屆滿後,定期為前條連署結果之公告。前項公告達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連署人數之被連署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發給完成連署證明書,格式如附式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