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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改定投票、開票日期或場所時,主辦選舉委員會應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村(里)幹事或其他適當管道,周知當地選舉人。
前項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於投開票日三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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