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改定投票、開票日期或場所時,主辦選舉委員會應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村(里)幹事或其他適當管道,周知當地選舉人。前項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於投開票日三日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