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如下:一、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颱風、地震、洪水等天災,經通報權責機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上班者。二、其他不可預見或不可避免之自然災害或事件,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