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11條 法規: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11條 主任監察員綜理投票、開票之監察事務,並監督監察員執行下列任務:一、監察投票所、開票所管理人員辦理投票、開票有無違法情事。二、監察選舉人投票有無違法情事。三、其他依規定應執行事項。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違法情事時,應由主任監察員迅即報告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依法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