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候選人參加公辦政見發表會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順序舉行抽籤,以決定政見發表之順序,二輪政見發表順序一次抽定,經抽定之順序不得變更。候選人經唱名三次,而不參加抽籤時,其順序由主持人代為抽定,候選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