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指定銀行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含劃分相關交易列報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交易日報」及「外匯部位日…
- 第21條銀行業以國內自設外匯作業中心處理相關外匯作業時,應於開辦後一週內檢附相關作業說明、作業流程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函報本行…
- 第22條指定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並於發行後函報本行備查,惟嗣後於核定範圍或額度內再發行者,除依主管機關規…
- 第23條非指定銀行之銀行業,申請許可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國銀行及其分行應由總行、外國銀行應由…
- 第24條依第九條、第十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其地址或名稱有變動時,應分別於實行日前後二週內,檢…
- 第25條非指定銀行之銀行業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經本行許可之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無須向本行申請許可。第二十條之規定,於中華…
- 第27條銀行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一、申請資格不符規定或檢附不實之文件。二、未依規定…
- 第28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情節輕重,命其於一定期間內停辦、廢止或撤銷許可內容之一部或全部,或停止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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