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第二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第16條 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新臺幣或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二、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三、法規遵循聲明書。四、款項收付幣別及結匯流程說明。五、其他本行要求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