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第二章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第11條 指定銀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項外匯業務之經辦及覆核人員,應有外匯業務執照或具備下列資格:一、經辦人員須有三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二、覆核人員須有六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