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指定銀行申請辦理代客操作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二、本國銀行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之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三、法規遵循聲明書。四、風險預告書。五、專責單位主管與交易經理人之資歷表。六、其他本行規定之文件。前項第一款之營業計畫書,應載明辦理代客操作業務經營原則、風險管理、作業程序、專責單位與帳戶行間之權責劃分、防火牆機制等內部控制制度,以及營業糾紛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