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指定機構辦理代客操作業務前,應與委任人先行簽訂委任操作契約書、風險預告書。指定機構並應取得委任人簽署確認該機構已指派專人詳細說明,以及委任人已有七日以上之期間審閱前段相關文件之聲明書。前項所定之委任操作契約書、風險預告書及依本辦法簽訂之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書等各項書類範本,由基金會洽商銀行公會擬訂後函報本行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