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第4條 指定銀行辦理代客操作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並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許可:一、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二、應於其自有資金管理部門及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外,另設代客操作專責單位(以下簡稱專責單位)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