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14條 法規: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第14條 申報義務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視同申報書。申報義務人應對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內容予以核對,如發現有與事實不符之情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更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