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申報義務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視同申報書。申報義務人應對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內容予以核對,如發現有與事實不符之情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