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12條 法規: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第12條 申報義務人經由網際網路辦理第五條規定之新臺幣結匯時,應將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提供予銀行業;其憑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辦理之結匯案件,累計結匯金額不得超過核准金額。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其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應至銀行業櫃檯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