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4條 法規: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發行目 第4條 意圖營利,不按法定比率兌換各種幣券者,處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罰金。以兌換幣券為業,所取兌換手續費,超過幣額百分之一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