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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發行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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