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13條 法規: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三章 法令遵循程序 第13條 票據交換所新增或變更特定目的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一、依第十一條規定之程序為之。二、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