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第8條 法規: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8條 依第三條規定應繳存準備金之機構,應於臺灣銀行開立「同業存款-準備金甲戶」及「同業存款-準備金乙戶」;並應於提存期間結束後五個營業日內,檢同準備金調整表,辦理調整準備金乙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