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第3條 法規: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3條 非銀行支付機構收受下列儲值款項,金額折算為等值新臺幣後,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部分,應繳存準備金:一、電子票證持卡人預先儲存於電子票證之款項。但不包括另向持卡人收受之押金。二、使用者預先存放於電子支付帳戶,以供與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其他使用者進行資金移轉使用之款項。前項應繳存準備金之金額,應分款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