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第11條 法規: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11條 金融機構準備金調整表(以下簡稱準備金調整表),應於提存期間結束後五個營業日內,檢同有關各營業日之日計表送請其準備金之收管單位查核。前項準備金調整表之格式,由本行業務局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