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財團法人經本行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指定者,其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酬之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該等人員之薪資及獎金,得參照公營金融事業機構標準訂定,送本行備查。二、該等人員之薪資基準,不得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三、該等人員之獎金,以每人每年提撥四點四個月薪給為總獎金提撥上限。前項經指定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兼職費之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軍公教人員兼任者: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辦理。二、非軍公教人員兼任者:比照前款之支給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