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法規: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各種會計憑證、帳簿、重要備查簿及財務報告等之保管及銷毀,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種會計憑證,應自年度決算報本行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其屆滿保存年限如需銷毀時,除有關債權、債務未了者外,應報本行同意後,始得銷毀。二、各種會計帳簿、重要備查簿及財務報告等,應自年度決算報本行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其屆滿保存年限如需銷毀時,應報本行同意後,始得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