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本行備查。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總說明。二、簿記組織系統圖。三、會計科目。四、會計憑證。五、會計簿籍。六、財務報告。七、會計事務之處理。八、內部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