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央銀行(以下稱本行)主管財團法人(以下稱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