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法規: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行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並將調整更正後之財務報告,報本行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