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法規: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財團法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本位幣為新臺幣,並以元為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