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應包括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二、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告之格式,應依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七條規定之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表格式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