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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資產負債表日起至財務報告通過日止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於財務報告揭露:一、淨值或基金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業務規模或政策之重大變動。
五、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六、重大災害之損失。
七、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八、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九、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十一、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件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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