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中央銀行(以下稱本行)主管財團法人(以下稱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未規…
- 第3條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本行備查。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
- 第4條財團法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本位幣為新臺幣,並以元為單位。
- 第5條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
- 第6條各種會計憑證、帳簿、重要備查簿及財務報告等之保管及銷毀,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種會計憑證,應自年度決算報本行備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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