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不得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其自行或委外營運場所提供公眾視聽或使用之傳播設備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於維護資通安全之必要時,亦同。
但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者,經評估下載、安裝或使用該危害產品可能風險及敘明因應之管控措施,並經該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長核可,函報本行核定後,得以專案方式使用,並列冊管理。
經前項核定以專案方式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遵守所核定之資通安全管控措施。
特定非公務機關接收危害國家安全產品情資後,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盤點其資通系統、服務、產品及發配供業務使用之資通訊設備,以確認是否有下載、安裝或使用該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二、有下載、安裝或使用該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者,應立即移除、解除安裝或停止使用。
但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者,得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