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二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條文:第3~5條(共 3 條) 法規: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全文 第3條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4條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本行指定之方式提出次一年度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第5條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本行指定之方式提出前一年度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