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指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及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
前項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本行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指定,送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