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指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及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前項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本行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