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的法律定義
10 部法規-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維運或提供關鍵基礎設施之全部或一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並報行政院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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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維運或提供關鍵基礎設施之全部或一部,經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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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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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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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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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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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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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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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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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本行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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