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行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行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行申請變更稽核日期。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