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指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及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前項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本行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指定,送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