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13條 本行各級人員移交之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總目錄或清冊,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總裁核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