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49條 法規: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五章 退休、撫卹及資遣 第49條 請領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與喪葬費之權利,以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前項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前項給與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