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 第1條
本法規已於 2026-01-1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條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之退休事項,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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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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