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2條 法規: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再任有給職務,指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本條定義的名詞 再任有給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