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任有給職務」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再任有給職務:指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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